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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由納稅義務人本人負漏報違章處罰之責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故納稅義務人仍應對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及詳實申報之義務,以免因漏報所得而遭補稅送罰。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此乃稅法之強行規定。如納稅義務人因故無法自行完成申報,亦可委託他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於申報前,納稅義務人應再審慎核對他人代為申報之內容,以免有漏報所得而遭致補稅處罰情事。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本人之營利所得,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因公務繁忙,委由助理辦理申報,收到稅單才知漏報,非故意逃漏稅捐,請撤銷罰鍰云云。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申報之行為,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仍應對納稅義務人處罰。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不能以委託他人申報而免責,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仍應對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及詳實申報之義務,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亦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而遭致補稅並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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