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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正義 薪扣額設限違憲

2017-02-09 04:39:54 經濟日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8)日作成釋字745號解釋,宣告薪資所得只能定額扣除違憲,要求財政部等主管機關應於二年內檢討修法。財政部昨晚表示,會遵照大法官解釋要求,檢討修法。

官員表示,有申報薪資所得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戶達540萬戶,103年度薪資所得總計繳稅1,760億元。影響戶數多、稅額大,財政部會慎重檢討。

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主任黃士洲昨天人在國外,聽到釋憲結果,盛讚經濟日報的影響力。他說:「過去名模打官司、爭取釋憲都失敗,經濟日報去年推出『賦稅正義』願景工程—首篇就探討成本扣除制度對薪資所得不公平,這次聲請釋憲竟有了完全不一樣結果。」

現行所得稅法對於薪資所得者支出必要費用,規定最多扣除12.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能像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以列舉等方式實額扣除支出費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所得稅法第14條和17條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的平等保障原則,宣告違憲,財政部等主管機關應於二年內檢討修法。

法界指出,這號解釋打破薪資所得者和執行業務所得者的課稅界限,將造福國內薪資所得階層。

這件釋憲案起因於,名模林若亞2005年申報收入僅30多萬元,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以列舉扣除治裝等費用後應無須繳稅,但國稅局指她的收入算是「薪資收入」,不能列舉扣除必要費用。林若亞向桃園地院提出訴訟,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違憲,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名模林志玲也曾被追稅被判敗訴、聲請釋憲卻未被受理。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現行所得稅法,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表演人及其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報稅時,以其業務收入,減除業務上必要費用(如器材折舊、材料成本、僱用人員薪資等),作為所得淨額;但薪資所得者每人每年最多只能扣除12.8萬元,作為所得淨額。大法官解釋指出,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者所得淨額的計算方式,造成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者間差別待遇,並不公平。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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