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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可否選擇仍用舊制申報綜合所得稅,或僅能適房地合一?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已自10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4年8月19日核釋,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屬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得免適用新制,仍按現行課稅規定(以下簡稱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而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土地,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即放寬適用舊制者,若有符合新制自住條件,亦可選擇採用新制。
    該局提醒,如採用新制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但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稽徵機關仍會受理,惟應認屬逾期申報案件,依同法第108條之2第1項有關未依期限申報規定處罰,個人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課稅所得不論為0或有虧損情形,皆應於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因漏未申報或逾期申報而受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