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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獨資業主薪資 不得列報費用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104.12.25

Q:中和區吳先生問:獨資經營的事務所負責人可否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

A: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獨資經營的執行業務負責人不得在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也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聯合執行業務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除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如依該條款得認列薪資者,其伙食費得以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