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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若於年度中死亡,其配偶該年度應課稅之所得,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105/11/25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若於年度中死亡,其配偶該年度應課稅之所得,除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欲依規定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須注意若其配偶於課稅年度中死亡,配偶該年度之所得資料無法與納稅義務人資料併同提供,應另攜帶除戶證明及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向該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調。
    該局進一步指出,甲君與乙君為夫妻,乙君於103年間死亡,納稅義務人甲君雖於104年5月間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惟因乙君於課稅年度中死亡,其所得資料未併同提供,致甲君漏報乙君所得,經該局裁處罰鍰在案。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之義務,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若未依規定申報納稅,除核定補徵稅額外,將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