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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黃金存摺投資獲利 視同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104.12.29

Q:麥寮鄉阮先生問: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獲利或損失應如何申報納稅?

A: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所並說明,有出售財產之損益應主動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