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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承包商即俗稱工頭承攬工程屬營利行為,記得要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造業於承攬興建房屋時,基於稅務、成本等考量而將營建、砂石、鋼鐵、水泥、水電、磁磚、鋁門窗等工程再轉發包予承包商,營造業本身僅承造少部分工程,其餘則可能轉包給未辦營業登記之個人承包商(即俗稱工頭),容易使個人承包商逃漏各項稅捐而成稅捐稽徵機關查稅死角,因為個人承包商承攬工程屬營利行為,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一旦遭國稅局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個人承包商經營型態有工料全包及包工不包料等2種,以工料全包方式對外承包工程者,核屬「包作業」;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對外承包工程,則屬「勞務承攬業」,均應按實際承包工程價格,依前開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於辦理103年度虛報薪資專案時,A營造公司無法提示受查核員工34人之工作職掌內容、薪資印領清冊、出勤紀錄等文件,僅說明係因石材工程轉發包給個人承包商工頭甲君,由甲君自行調派該34員進行工程施作,及提供施作人員34員之個人基本資料供其辦理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經進一步查核確實由A營造公司委任工頭甲君協調調度人力安排,並負責工地安全與工程進度、施工品質,且甲君亦切結自承103年度承包A營造公司石材安裝工程及領取工程總價款8,190,000元,案經該局核認工頭甲君於103年間未辦登記擅自營業銷售額合計7,800,000元(未稅),逃漏稅額390,000元,除補徵營業稅額外,應依營業法第45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另A營造公司103年度則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未取得憑證之總額7,800,000元處5%罰鍰390,000元。 
該局呼籲,個人承包商即俗稱工頭承攬工程屬營利行為,記得要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尚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