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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費列支 須與營業有關
2016-10-07 04:59經濟日報

營利事業為了貼近市場,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差旅費支出因而隨之增加,國稅局表示,企業若是要列報旅費支出,應該要與營業有關,並出示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出詳載出差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未能提出者則應不予認定。業務有關的證明包含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的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的考察報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