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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應納稅捐,無論有無申請復查,財產皆可能遭禁止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為何其欠繳稅捐已申請復查,仍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財產,甚感疑惑。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稱「欠繳應納稅捐者」,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
該局指出,曾有民眾誤認,已就核課稅捐申請復查,稅捐機關應不得就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該局特別指出,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捐,無論有無申請復查,其財產皆可能遭禁止處分,以保全稅款後續之執行,惟被禁止處分之財產仍可繼續使用,如車牌損壞仍可換牌繼續使用,不受禁止處分影響。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千萬別存僥倖心理,否則一再拖延,除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外,若財產遭禁止處分,恐將影響借款信用。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50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