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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2016-09-08 03:06 經濟日報

新店區張先生問:今年9月底前行號是否須辦理暫繳?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所得稅法第71條已於2014年6月4日修正,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稅方式改變,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減之扣繳稅額後,計算其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另依據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予辦理暫繳申報,2014年6月4日修正之所得稅法對第69條並無修正,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105年度免辦理暫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