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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稅負 今年全面上調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104年4月2日
 
        財政部於4月1日發布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豪宅強制實價課稅門檻全面下降,雙北以外縣市,原本房地合併售價由超過5,000萬元需按實價課稅,今年調降為售價逾4,000萬元,屬於房屋部分的交易利得即需實價課稅。
 
        雙北部分的豪宅實價課稅適用門檻,也由原本8,000萬元首度分拆。台北市降為按房地合併售價7,000萬元為準,新北市則為6,000萬元。
 
        財政部指出,出售符合豪宅條件的售屋者,即便未舉證成本,也需以房地出售實際總價乘上房地比,即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屬於房屋的售價,再依15%的推計率計算售屋利得,並按5%至40%的所得稅率,繳納售屋所得稅。例如,出售台北市總價1億元的豪宅,因無買進成本,假設按其銷售總價得出的房地比為房屋30%、土地70%,其中屬於房屋的售價即是3,000萬元(1億元乘上30%),再以3,000萬元乘上15%的所得推計率,售屋利得即是450萬元,按40%稅率計算,應繳納利得稅為180萬元。
 
        除豪宅外,出售房屋卻無法舉證買進及賣出價格者,則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推計售屋所得課稅。依財政部核定的課稅所得額推計率,除台北市維持高級住宅按48%、一般住宅42%標準不變外,各縣市均局部調高房價持續上揚地區的售屋利得課稅率,以桃園市部分地區漲幅最大。
 
        財政部指出,桃園市的桃園、中壢、八德及蘆竹等區,售屋利得要按房屋評定現值的25%推計所得,較102年度調漲5個百分點。
 
        課稅所得額推計率變動較大的地區則是台中市,部分地區推計率最多調增3個百分點,並以西屯、北屯、中區、豐原、后里、潭子及大雅調增隔度最大,其他地區約僅微調1個百分點,或未調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