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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

2016-09-06 04:32 經濟日報

玉井區王小姐問:營利事業(加油站業)贈送樣品或銷貨附贈物,除取具合法憑證外,尚應辦理那些手續,才能列作營利事業廣告費?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從事廣告宣傳活動贈送樣品或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時,應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且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才能符合認列營利事業廣告費要件。其中加油站業者其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依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