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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一遭 鋼品回溯課反傾銷稅

2016-09-01 00:49 經濟日報

首例鋼品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最晚明年2月出爐。針對鍍鋅鋼品及碳鋼鋼板,財政部訂定反傾銷回溯傾銷調查認定原則,昨(31)日送行政院,預計9月2日公告。若進口商於5月24日至8月21日進口涉案貨品,將課徵反傾銷稅,而首例回溯案件與適用稅率,最晚明年2月與最終認定調查一併出爐公告。

財政部於8月16日宣布,針對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以及巴西、雙印等六國產製進口的碳鋼鋼板案,初步認定有傾銷事實,自8月22日起課徵臨時反傾銷稅,稅率最高80.5%,為期四個月。

由於業者提出回溯申請,因此財政部也在昨日表示,已辦理反傾銷稅回溯課徵的傾銷調查認定原則送行政院,預計9月2日公告認定標準,而這不僅是鋼品首次回溯反傾銷稅,也是財政部首宗回溯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官員表示,由於此次受影響的鋼品數量龐大,業者也提出抗議。在依照認定標準調查後,反傾銷案於11月14日提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最晚明年2月最終調查判決出爐,將一併公告回溯課徵的名單以及課徵的稅率,若有傾銷事實,將課五年反傾銷稅。

而財政部就回溯課徵的傾銷認定原則有三項目,包括涉案貨物曾有傾銷造成損害記錄;進口商明知或得知國外出口商正進行可能對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的傾銷;以及個別進口商與整體進口商於短期間內大量進口傾銷貨物。

關務署官員解釋說,若配合調查的出口商,其銷售涉案貨物給予非關聯的進口商,採實際出口價格所計算的傾銷差率大於25%;或是銷售給相關聯的進口商時,採推定出口價格所計算的傾銷差率大於15%,就會被認定需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若是進口商短期間大量進口,以公告展開調查日為基準日,後三個月為比較期、前三個月為基期,比較期的進口量大於基期的進口量30%,也會被認定須回溯課反傾銷稅。

財政部回溯課徵傾銷認定原則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回溯課徵傾銷認定原則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