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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所載買受人非營業人名稱時,該如何處理?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所載買受人非營業人名稱時,該如何處理?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若營業人為公用事業之實際用戶,與登記用戶名義不符者,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營業人用戶因未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買受人,致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之買受人名稱不符時,如營業人確為實際繳費者,於105年12月底前,該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雖買受人名義未符,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經稽徵機關查獲該營業人非為實際繳費者或有不實扣抵情事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向房東乙君承租房屋做為公司辦公室使用,甲營業人支付該址之水、電等相關費用,但甲營業人收到台灣電力公司所開立之電子發票其買受人名稱為乙君時,甲營業人雖非發票記載之買受人,但確為實際繳費者且確係供營業使用,則於105年12月底前,甲營業人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發現實際用戶與登記用戶名義不同時,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更正,以免影響後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