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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扣抵 不逾所得20%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103.11.24
作者: 陳美珍
 
財政部指出,個人或營利事業在投票日前一天對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款,仍可於隔年5月申報扣減所得節稅。
 
依據稅法規定.個人捐贈給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必須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報稅,每一申報戶每年捐贈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的20%,且總額不得逾20萬元。
 
營利事業部分,政治獻金可以列為捐贈當年度費用,但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的10%,金額則必須在50萬元以內。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除有限額外帳上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其所捐贈的政治獻金不可以申報抵稅。
 
依據政治獻金法的規定,捐贈給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並非任何時候都可以申報抵稅,其前提還包括應符合指定的捐增期間。
 
2014年政治獻金抵稅原則  
項目 捐款人  
個人 企業  
申報項目 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費用  
減除限額 每戶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的20%,且金額小於20萬 不得於所得額的10%,且金額小於50萬  
 
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者,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