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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員工旅遊費用應在福利金項下列支

2016-08-29 15:32 經濟日報

營利事業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且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若企業舉辦員工旅遊或聚餐等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應該要在福利金項下列支,而不是另外列出其他費用。

國稅局表示,先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有企業將員工國內、外旅遊的費用列報其他費用,雖然附上旅行業代收轉付證明等文件,但當年度企業也同時列報職工福利金,因此遭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因為營業毛利減掉營業費用等於營業淨利,但若在福利金下列一次費用,又在其他費用再列一次,等於減掉兩次的營業費用,會使得營業淨利減少,課稅所得也會變少。

營利事業若舉辦員工旅遊,必須留意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且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依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6款規定,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部分,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國稅局舉例,假設企業已提撥職工福利金100萬,但員工旅遊花了140萬,應該要把100萬列在福利金項,另外40萬才可以列在其他費用。

而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的福利費用,除了員工醫藥費應該核實認定外,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但其列支金額不得超過每月營業收入總額的0.05%至0.15%,及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的限度,若超過的金額再以其他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