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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牌車」不適用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之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消費者汰換其已使用之中古車,減少中古車造成環境汙染及其他外部成本,以期達到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之目的,爰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可定額減徵新車之貨物稅,民眾如有換車需求者,應把握機會。
該局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是指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每輛定額減徵4,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市面上有少數車輛經銷商所銷售之「領牌車」是車商為業績考量,採先請領車輛牌照登記,然後再以較低之價格來促銷該車輛,消費者購買時,是辦理車籍過戶,而不是取得新領牌照登記,所以不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至於「選牌車」則是車主為挑選吉利或特定組合之車牌號碼,先行請領牌照之車輛,選牌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仍須與中古車報廢之收回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出口報單所載報關日期6個月內,始可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

該局指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係減徵新車之貨物稅,貨物稅是車輛產製出廠或進口時課徵,新車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車輛產製廠商及進口人,所以減徵之貨物稅仍須透過納稅義務人來申請退還後再轉交給消費者;因此,消費者在完成中古車報廢並換購新車,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委請新車經銷商、產製廠商或進口商,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至於消費者申辦案件進度,可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