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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5月2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繼承之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之退稅申請期限屆滿後得延長3個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合105年5月2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財政部會銜經濟部於105年7月6日修正公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增訂繼承中古車案件之適用規定。

該局說明,105年5月25日修正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刪除中古車車主與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須同一戶籍之規定,並於同年7月6日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增訂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直接報廢或出口被繼承人名下滿一年之中古車,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在報廢日或出口日之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適用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另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報廢或出口中古車,其持有期間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登記期間合併計算,繼承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在報廢日或出口日之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適用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該局指出,於105年5月27日修正生效前非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及繼承中古車之申請退稅案件,退稅申請期限屆滿後得延長3個月。例如,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購買新車,105年1月8日直接報廢未辦理繼承登記之被繼承人名下滿1年中古車,原申請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期限為105年7月8日,退稅申請期限屆滿後得延長3個月為105年10月8日。不過105年5月27日以後報廢或出口案件即無延長期限之適用。此外,申請時應檢附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舊車行車執照、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新車貨物稅完稅照等資料,透過新車經銷商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定額減徵新車之貨物稅。
該局呼籲,中古車車主與新車車主為二親等但不同戶籍,及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如有報廢或出口中古車換購新車符合修正後規定者,請儘速提出退稅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訊息請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頁/一般民眾/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專區項下查詢。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