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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取自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公司詢問,雇用外籍勞工,其取自我國來源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給付「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雇主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立扣繳憑單申報;給付「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局指出,若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扣繳義務人可就護照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同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滿183天者,可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嗣因故提前解約離境,致在我國境內居留未達183天時,扣繳稅額不足差額得檢具居留證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不會有罰則問題。
該局進一步表示,居留天數之計算方式,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以「始日不計末日計」的原則認定,亦即入境日當日不計入在臺居留天數,但出境日當日則可計入。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