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稅務法務

2016-08-04 03:35 經濟日報

新市區邱小姐問:營利事業解散註銷時,應如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因實務上營利事業通常無法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配,而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若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者,營利事業解散年度之決算、清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均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若未及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期間辦理申報,惟營利事業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應併同清算申報書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