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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上證實相關事實之憑證保全,俾申報核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外銷損失之認定,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並視其賠償方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2款規定,分別提示各項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轄內某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經查所申報之外銷收入與其申報營業稅之零稅率銷售額有差異,該營利事業說明係因出口之產品品質不良,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之外銷損失金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雖主張有外銷損失之事實,惟僅提示INVOICE、出口報單、DEBIT NOTE等文件,未針對相關交易條件、損害事實及賠償原因等提出買賣契約書及往來文件佐證,致無從得知其約定之購貨條件、責任歸屬、賠償依據等情況,且其中部分損失之單筆金額超過新臺幣90萬元以上,該營利事業亦未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該局爰依前揭法令規定,否准認列該筆外銷損失,調增外銷收入並核定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