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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個人合資購買汽車,其相關折舊及修繕費用不得全數認列為公司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公司與員工合資購買汽車共同使用,其所產生的折舊及修繕等費用,不得全數認列為該公司營業費用。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101年起受聘為A公司業務員,102年1月與公司約定合資(A公司與甲君分別支付50萬元及200萬元)購置1部汽車,並登記於公司名下,該車除供甲君業務上使用外,另供甲君私人使用。該公司於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該汽車所產生的折舊費用50萬元及修繕費用15萬元,全數認列為當年度營業費用,經該局查核發現後,依其出資比例認屬私人使用之折舊費用及修繕費各為40萬元及12萬元,遂予以剔除補稅,並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所得或浮報相關費用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