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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參考資料: 經濟日報 103.11.18
 
房屋借子女設公司 應計租賃收入繳稅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明定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扶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獨責經營之個人仍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父母將房屋無償借與子女獨資經營商號,非屬借與他人使用。但如為子女經營之公司使用,因個人與公司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即使父母為公司股東,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103年出售台積股票 免證券交易所得稅
 
因上市股票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設算課稅的規定已修法刪除,所以103年度出售台積電股票免課徵券交易所得稅,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自104年起,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合計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部分,將由國稅局歸戶後,另行發單課徹千分之一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也可以在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