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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禮品犒賞員工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出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如有購買禮盒、禮品贈送員工以為慰勞之行為,其購買禮盒、禮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除了上述購買禮盒、禮品犒賞員工之情形外,營業人如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惜別茶會等有租借場地、佈置會場與提供獎品之支出,以及提供員工旅遊之活動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亦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違反前開規定虛報進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同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法處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切勿將上開用以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誤申報進項稅額扣抵之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仍須補稅外,並加處罰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