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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為當年度收入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歷年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如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仍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結清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本局舉例說明,近來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且已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計領回剩餘款3,000餘萬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務必於領回當年度申報領回之收入,以免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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