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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竊盜損失,須提示哪些證明文件,始能認列公司之損失?

  本局表示,近日有營利事業詢問公司因竊盜損失近25萬元,須提示哪些證明文件,始能准予認列公司之損失?
    本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定,公司因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應提供損失清單及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等,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本局進一步說明,前項損失,如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定為其他費用或損失;惟如另受有保險賠償者,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記得將保險賠償金額列報其他收入,以免短漏報所得受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4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