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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建議:控股子公司 改台灣直接投資

2016-05-25 01:49 經濟日報

在反避稅條款下,受控外國公司(CFC)所得要合併台灣母公司課稅,如果反避稅條款三讀,因台灣國外稅額扣抵僅限直接持有的子公司,因此需檢視目前投資架構。會計師建議,原本透過控股公司投資的子公司,未來可改由台灣公司直接投資。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CFC的潛在影響有兩大方向,其一是集團母公司目前針對保留於海外控股公司的投資收益,其所得稅處理,自法令施行後,將對集團財務報表產生衝擊。也就是說,所得稅會增加,公司需要一筆費用支出為實現利潤,因此對於每股稅後盈餘(EPS)的衝擊相對較大。

楊建華說,其二則須留意集團母公司透過第三地控股公司轉投資海外營運子公司,因台灣國外稅額扣抵僅限直接持有的子公司,因此需檢視目前投資架構。

楊建華也舉例說,受控外國公司假設盈餘不匯回,CFC法令施行之前,若日本子公司稅後淨利100元,扣繳稅款後控股公司收到股利為80元,台灣最終淨現金稅負即為20元。

但若CFC施行後,100元最終還需要扣台灣營所稅17%,且國外稅額扣抵因為透過控股公司為兩層關係,因此無法使用國外稅額扣抵,因此最終淨現金稅負則為33.6反增加。

因此,楊建華建議,企業應檢視目前投資價格,是否能有效率使用海外稅額扣抵,以降低整體稅負。同時,也應考慮是否改變投資架構,由台灣公司直接投資,或選擇非CFC之間控股公司,如此以來才能使用國外稅額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