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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買符合規定之醫療輔具支出,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其支出核屬醫藥費性質,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前開醫療輔具係指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輔助器具(如電動拍痰器、血氧偵測儀、壓力衣等);另身障法第71條規定之3項輔具,為語音血壓計、站立架、傾斜床、輪椅座墊、氣墊床等,皆屬於可列報醫藥費的輔具範疇。
該局提醒,民眾購買前開輔具已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無需再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未申請補助者,則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