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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並非所取得進項憑證均得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並非所取得進項憑證均得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3年9月至104年3月間於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進口商品於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自應先扣減該代徵營業稅款,再行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衍生之罰鍰,始為公平云云。
該局指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得扣減之「進項稅額」,係依法登記之營業人取得同法第33條所列之合法要式憑證,且於申報期限內檢附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減,而據以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前提要件,參諸司法院釋字第660號解釋及營業稅法規定自明,故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以「自然人」名義於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額,核與上揭規定不符,自不得主張扣減。是甲君主張原核定營業稅額時,應予扣除於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核無足採,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故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據以處罰之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漏稅額時,應否准其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對其是否為營業人,應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等情,可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或相關專業人員查詢,以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