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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改建出售 當心繳錯稅
參考資料: 經濟日報 103.10.03
作者: 吳佳蓉
 
        土地持有一年以上且面積符合規定可併入綜所稅申報否則須辦營業登記繳營業稅營所稅。
 
        近年來房價飆高,不少民眾選擇將自住房屋拆除改建翻新,或是改建後直接出售,以在高房價環境下牟利,但卻不是很清楚繳稅方式。南區國稅局指出,分辨如何繳稅重點在判斷是否符合兩項條件:拆除的自住房屋土地已持有一年以上,且土地面積符合都市土地在三公畝以內或非都市土地七公畝以內。
 
        若符合這兩項條件,則可免辦營業登記,報稅時只須檢具建屋成本、費用的支出憑證及契約,併入綜所稅申報即可。
 
        但若不符合這兩項條件,則民眾個人在自用土地上興建房屋出售,就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依法不但須辦理營業登記,還須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
 
        至於民眾最關切的,拆除改建出售房地持有在兩年內,是否有奢侈稅問題?南國稅局解釋,如果個人拆除自屋改建出售是屬於應辦營業登記的情形,由於辦理營業登記後身分轉換為營業人,依據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以自有土地興建的房屋,可免徵奢侈稅,因此免繳。
 
        若個人拆除改建出售屬免辦營業登記的情形,依稅法規定,由於民眾是以自住房地拆除改建而出售,不符合奢侈稅課徵範圍,因此不須繳納。等於民眾拆除持有兩年內的自住屋改建出售,不論是否須做營業登記,都不須繳鈉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