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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如已遭行政執行分署強制扣薪,稽徵機關可否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本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郭先生電話詢問,因其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已遭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薪,為何名下因該欠稅被國稅局禁止財產處分之不動產尚未塗銷? 
     本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禁止財產處分,是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債務的保全措施,而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所移送之強制執行,是為了促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之給付義務,二者目的不同,並非擇一而行,除非欠稅人就欠繳之應納稅捐已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稅捐稽徵機關才會函請地政機關或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本局進一步呼籲,民眾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如有疑問可於該期限內逕洽該機關,如屬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稅,致財產被禁止處分,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