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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國稅局今日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7年度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今(26)日聯合辦理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97年度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結果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生效日起(105年2月26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案件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或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存款帳號之案件,應退稅款已於105年1月20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的存款帳戶,其餘未採用轉帳退稅之案件,已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105年3月7日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105年3月27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font-size: 15px;">更新日期: 10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