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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所得資料,惟未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漏報所得,仍應依法論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始可免罰。
該局指出,有民眾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雖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惟未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其漏報所得70萬餘元,而予補稅並處罰鍰。該民眾不服而提起復查,主張其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中無漏報之系爭所得,依財政部減免處罰標準應免予處罰云云。經該局以其當年度非採網際網路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漏報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尚不符減免處罰標準,遂駁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有所得即應申報,鼓勵民眾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查調所得,並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此為政府便民措施,建議民眾可多加利用,惟此查調所得資料僅供參考,仍請確認資料正確性以減少發生短漏報情事,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span medium;\"=""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更新日期: 105/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