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稅務法務

2016-02-05 00:22 經濟日報

台南市某醫療院所戴小姐問:民眾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是否須計入健保收入後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醫療院所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常發生漏未計入由患者自行繳納之部分負擔收入。健保局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因未含民眾自付之部分負擔金額,醫療院所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須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所列部分負擔金額併計扣繳憑單金額列報健保收入。

例如健保局開立扣繳憑單金額為452萬元,分列項目表之部分負擔為25萬元,則應申報之健保收入為477萬元。該分局提醒各醫療院所注意,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健保收入勿漏報民眾自付之部分負擔,以免綜合所得稅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