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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併法上路 「虧損扣抵」延長

2016-02-19 00:38 經濟日報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副營運長沈碧琴提醒,企業併購法今(2016)年1月8日正式上路,企業合併後的「虧損扣抵」可延長為十年,企業稅務規劃更具彈性。

沈碧琴指出,此次企業併購法的修法原則,在於簡化併購程序、增加併購彈性,以及讓併購的對價方式更為多元。其中,修正後的條文規定,將虧損扣抵可扣除的年限從五年延長為十年。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若有合併的狀況,欲適用虧損扣抵,必須注意持有股權的比例。存續或新設的公司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可以將各個參與合併公司在合併前的虧損,按照各股東持有新公司股權的比例計算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十年內,將虧損金額從當年度的純益額中扣除。

另外,沈碧琴也補充,為維護投資人權益,修正後的企業併購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若有併購需求,必須設立併購特別委員會,但100%母子簡易合併或分割的併購狀況不在此限。

併購特別委員會是由獨立董事或董事會遴選的獨立專家組成,不得和併購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且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公開發行公司須委託獨立專家,就併購對價合理性和換股比例提供意見。

若公司已設有審計委員會,則可由審計委員會執行併購特別委員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