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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自住宅稅率 不限一屋

2016-02-04 00:31 經濟日報

省錢大作戰,民眾若有兩間房屋,其中一間自住,另一間無出租或未營業,而是提供給成年子女、父母,或是岳父、岳母等直系親屬居住,其地價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記得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稅額就可省下80%。

陳先生一家四口設籍於高雄市鼓山區,他所居住的房屋已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另外他在小港區還有一間房屋,主要是給他的父母設籍居住,鄰居建議他應也可以去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陳先生心想之前到稅捐處辦理時,曾記得需受「一處」之限制,頓時充滿疑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解釋說,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受扶養的親屬,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但僅以一處為限;若是還有住宅供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父母、岳父、岳母等,只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而且也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也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以陳先生為例,若他的小港區房屋是供其父母居住,並已辦竣戶籍登記,就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稅率是千分之2,足足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省了80%的稅金,也幫自己省了不少錢。

此外,若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布道的教堂及寺廟,即可申請免徵地價稅、房屋稅;但若房地是登記在個人名下,而非以該財團法人或寺廟名義登記所有,就不符合免稅規定。依據內政部解釋,舊寺廟登記證效力最長至去年12月31日止,自今年起不得作為登記有案寺廟的證明文件,寺廟須向所在地的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才能成為有效證明文件,寺廟取得新式登記證後,只要符合免稅規定,都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