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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105.01.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現行已改由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該局於審查時發現有部分申請案件內容包含權利金性質之收入,非全數為技術服務報酬,其中屬權利金收入部分,不能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最近審核甲公司代理外商公司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所得案件時,發現雙方簽訂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之合約所載,部分研發成果及技術之所有權仍歸屬於外商公司,而甲公司僅取得研發成果及技術之使用權,且約定甲公司須對所有研發資訊及技術負保密義務。
該局因而認定本案外商公司對甲公司所提供之研發及技術服務,其中部分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之權利金範圍,並非全為同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監督、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而同法第8條第6款所稱「權利金」,則係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故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如服務內容涉有權利授權使用之性質,應自合約價款劃分,該部分收入不能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該局重申,近年國際間業務交流頻繁,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計所得案件逐年增加,該局籲請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申請時,可參考財政部頒訂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就合約內容先行審視,以減少徵納雙方之困擾。上開審查原則、申請書及授權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工商企業/所得稅法第25條專區下載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