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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103.09.29
 
延遲繳納已扣稅款 每兩日徵1%滯納金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如己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者,尚非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所稱「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之情形,免依該款規定處罰;如查明有侵占已扣取稅款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二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至其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係屬遲延繳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每逾兩日加徵1%滯納金:如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非境內居民代扣稅十日內向國庫繳清
依規定,營利事業於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依各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所得人。換言之,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同時,應扣取稅款,並於十日內完成繳納申報才算完所謂扣、報、繳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