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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判決書PO上網 小心觸法
2017-10-23 05:05經濟日報

■蔡朝安

A男與B男發生車禍糾紛,A男遭民事法院判決,須賠償B男6萬餘元。A男認定是B男故意製造假車禍真詐財,將該判決書「全文」Po上自己的臉書,寫下:「台灣現在最好賺的工作應該是製造小車禍吧!」。

經B男告發,法院認為A男散布B男是「假車禍真詐財」,已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且認為A男將含有B男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的判決書「完整地」Po上臉書,觸犯個資法中的刑事規定,最後A男因違反個資法被判處拘役50日。

隨著中國大陸「網路安全法」上路、西班牙因臉書未能保護用戶個資,重罰120萬歐元(約新台幣4,300萬元),以及歐盟自明年5月起,將實施更嚴格的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DPR)等,數位時代來臨,個人、企業都要有「保護個人資料意識」。

一般人多認為「判決書」是公開資訊,將其轉載公開,應不會有任何違法疑慮。但放在公開網路上的判決書,與本案當事人所收受的判決書,略有不同,後者包含了完整的當事人姓名、地址等個資,若不符合法定要件及未有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這些個人資料,即有可能觸犯個資法的相關規定。

什麼是個人資料?簡單來說,如果藉由與某人相關的資料,可以識別出是「在群體中的哪個特定人」,則這些資料即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個人資料」。

至於怎樣才算是合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原則上在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時,首先在蒐集前大部分情況下應事先告知並取得同意。此外,蒐集尚須具有特定目的及符合法定要件,而之後處理與利用亦須符合前述的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始無違法之虞。

特定目的諸如經當事人同意、法律明文、當事人自行公開、與當事人間具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並採取適當安全措施、為防止他人權益受重大危害等情況下,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的行為,即為法所許。舉例來說,網路上常有人將行車紀錄器的影片Po出,這些影片因為多是攝於公開場所,所以較無個資法上的疑慮。然而,若是有加註影片中人的其他個資如肉搜出其姓名、地址等,就有可能違反個資法。

A男不是「主動」去蒐集B男的姓名及地址等個人資料,而是經由收受法院所送達的判決,間接得知B男的個人資料。然而,此種被動取得資料在個資法上,也會被認屬「蒐集」行為,所以千萬不要以為沒有主動取得,即非個資法上的「蒐集」行為。

而A男將B男的個資Po上臉書,使不特定人得以任意瀏覽,且未關閉「分享」功能,亦未遮蔽B男的部分個資,難認該行為是在利用個資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再者,A男的行為只是為了抒發個人情緒,也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經B男同意或有利B男權益等法定要件。所以A男最終遭法院判決違法蒐集他人個資,以及違法利用他人個資,處拘役50日,並經高院維持原判決確定。(本文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