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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車輛轉讓 要補貨物稅
2017-09-12 02:15經濟日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符合供研究發展用的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的特種車輛可免徵貨物稅,但若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時,應補繳貨物稅。

台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免徵貨物稅的機動車輛、機車等,在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時,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在轉讓或移作他用的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某甲機關因公共安全需要,在2005年買入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的車輛,而在今年拍賣該車輛與某乙,因發生轉讓行為致不符合免稅規定,則甲機關應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以未折減餘額計算應補徵稅額,並在轉讓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

舉例來說,如該車輛出廠時的完稅價格為60萬元,則應補徵稅額為60萬元/〔5(耐用年限)+1 〕×30%(適用稅率)=3萬元。

該局呼籲,持有免徵貨物稅車輛或機車之單位,應注意該車輛或機車之轉讓情事或免徵貨物稅條件是否存在,以免遭補稅或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