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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法免責門檻 調降
2017-09-01 01:19經濟日報

行政院會昨(31)日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案,增修多項有利債務人規定,包括降低聲請免責門檻,從債務已還四分之三降為三分之二,並明訂盡力清償條件,及突增債權人時還債期間可再延二年等。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債清條例修正案後,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債清條例有個人破產法之稱,適用範圍包括消費貸款、住宅貸款、信用卡或現金卡等債務。

司法院表示,各界反映債權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AMC)實務上有些爭議,現行規定有檢討修正必要,加上為鼓勵債務人努力履行更生方案,降低聲請困難免責的最低清償額度,因此提出這項修法案。

有利債務人的修正重點,包括第一,降低債務人可聲請免責的門檻。現行第75條規定是,債務人清償債務金額已達四分之三時,可向法院聲請免責;修正案將降到三分之二,以利債務人完成更生。

第二,突增債權人時,還債期間可再延二年。

現行第73條規定,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的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的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是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官員解釋,例如談好的更生方案,突然又跑出來一位債權人,且不歸責於債權人(例如談更生時剛好出國等),債務人仍要還這筆多出來的債務,修正案增訂,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可以申請延長履行債務清償期間,可比原本法院裁定的時間再延長二年。

第三,增訂第64條之1規定,明訂「盡力清償」條件。

現行64條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的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