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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付侵權賠償費 不適用權利金免稅
2017-08-30 02:40經濟日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廠商使用未經授權的國外專利權,經外國營利事業以侵犯專利權名義,要求國內廠商支付賠償費用,該筆賠償費用屬賠償金而非權利金,因此,不適用權利金免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因國內甲公司侵犯其專利權,對甲公司提出求償訴訟,之後雙方進行和解,甲公司支付A公司一次性2,500萬美元和解金,給付時依法按20%扣繳稅款。

A公司於是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所得稅法第4條權利金免稅,經濟部工業局以是為達成訴訟和解目的所產生的和解金,非屬權利金範疇,予以否准。

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企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使用外企所有之專利權等,經政府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商權利金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