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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薪資一次領 應分年報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105.01.11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因勝訴一次領取公司補發各年度的薪資時,應檢附明細表,供稽徵機關分別併入各年度綜合所得稅分別補徵,以避免因所得稅採取累進稅率因素,補發所得集中在同一年度反將遭課重稅。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如因訴訟勝訴,一次領取補發的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檢附補發各年度所得明細表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各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日前有一件案例,國稅局因接獲甲檢舉A公司虛報其103年度薪資所得,進而展開調查,甲是因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請求公司應給付其不在職期間薪資。案經法院在2014年12月勝訴判決確定,A公司因此依財政部規定,開立103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計93萬元,及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102及103年度薪資各為53萬元及40萬元)給甲,A公司並在2015年1月底前,向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財政部指出,由於甲因訴訟結果領取一次補發終止勞動契約至復工之日止的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甲即應在領取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的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外,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再由稽徵機關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補徵稅額後,彙編一次發單補徵領取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民眾因訴訟確定一次領取多年度所得時,若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最好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