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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收付實現制計算所得之診所,應於實際支付與執行業務有關支出之年度始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收付實現制計算所得之診所如預計退還病患醫療費用,於年度結束尚未退還者,仍應將該筆款項列為收款年度之執行業務收入,嗣於實際退款年度再列報其他損失。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除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者外,其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應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謂收付實現制即是收取病患醫療費用時列報收入,嗣支付與執行業務有關支出時再列報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A診所於104年度收取B病患給付之自費醫療費用35萬元,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至年底尚未結束訴訟,診所估算己方敗訴機率甚高,以後年度恐需退還該病患全額費用,遂於申報104年度收入時逕予扣除該筆預計退還之款項。惟因該診所係採收付實現制計算所得,故應將上述35萬元列為104年度執行業務收入,俟以後年度實際退款時再列報其他損失,經該局核認A診所漏報35萬元收入,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診所除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者外,務必依實際收付款之年度列報收益及費損。籲請診所注意上開規定,切勿便宜行事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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