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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反避稅法 初審過關
2017-04-11 01:17經濟日報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10)日初審通過個人反避稅法案,即個人實質控制設在低稅負國家的公司,該公司營利所得依持股比率計算,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稅。上路時程由行政院訂定。

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未來個人CFC制度上路,主要受影響的將是過去習慣繞道第三地、以個人名義投資境外公司,再轉投資中國等地的台商;若符合個人CFC要件,未來當賺取的海外收益分配至境外公司時,個人當年度可能就得申報海外所得,造成稅負增加。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CFC)法案去年已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個人CFC部分,財委會昨日審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各國近年加速反避稅修法,希望找出不繳稅企業,財政部表示,我國若不趕緊建立反避稅制度,恐在國際搶稅大戰落後。於是參考國外反避稅制度,增訂所得稅CFC及PEM(實質控制處所)課稅制度已通過,但由於企業可能轉以個人名義持有CFC,形成避稅漏洞,所以反避稅制度也納入個人。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CFC制度在去年7月底已經總統公布,為避免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稅負的弊端,因此參考美、日、韓等國家立法例,建立個人CFC制度。昨天該法案在財委會無異議按行政院版通過。

什麼叫實質控制?法案規定,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且該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