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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105.01.08

公司獲和解金 應報繳營業稅

Q:
台南市施小姐詢問:營業人承攬工程,因他人致工程延宕,受有損害取得和解金,是否應報繳營業稅?

A: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受之違約金或和解金等收入款項,與因理賠收受賠償款之性質不同,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舉例:甲公司承攬捷運局工程,因捷運局其他工程之承攬公司乙與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因延遲動工而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及戊公司,上開各該(甲、丁、戊)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皆屬銷售額之範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上述取得之和解金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