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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滯納金 不再加徵利息
2017-03-31 05:13經濟日報

行政院會昨(30)日通過遺贈稅法、所得稅法、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及規費法修正案,取消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並一併刪除法人繳交的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規定。

財政部統計,近五年滯(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年平均件數為1.06萬件、1,302.7萬元;滯(怠)報金加徵利息年平均件數為0.96萬件、345.1萬元;滯納金加徵利息年平均件數17.3萬、3,953.2萬元,整體合計年平均金額約5,000萬元。

行政院長林全指示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行政院會昨天審查通過財政部提出的規費法修正案,以及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遺贈稅修正案,共六項修正案,修正重點主要有兩大部分。 包括第一,取消滯納金加計利息規定。第二,刪除滯報金、怠報金加滯納金及利息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宣告遺贈稅欠稅滯納金加徵利息違憲,財政部隨即發函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2月24日起遺贈稅滯納金不再加徵利息,並一併檢討其他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計利息規定。 共修改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遺贈稅等五項稅法,以及規費法,刪除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

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逾期申報,須依應納稅額的10%繳交「滯報金」;營利事業逾期未申報,且經通知補報,逾期仍未補報者,則依應納稅額的20%繳交「怠報金」。

財政部表示,參考司法院釋字第356號及第616號解釋意旨,滯報金及怠報金是針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的制裁,乃罰鍰的一種,具行為罰性質。考量現行各稅法對於「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對滯報金及怠報金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欠缺合理性,有違比例原則,因此一併修正刪除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 滯報金、怠報金主要適用對象是法人,這部分只修改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四項稅法。

財政部官員表示,滯報金與怠報金兩者皆是在繳費期限內尚未繳費,最大差異滯報金是經過通知輔導後,雖超過期限但有繳納,而怠報金則持續未繳納。兩者皆屬於罰金、罰鍰類別,不屬於稅課收入,因此不會影響稅收表現。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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