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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憑單申報,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利用網路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場所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憑單申報,自106年1月1日起,除以人工及媒體申報方式外,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利用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為簡化申報及稽徵之程序,財政部推動「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方案」,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上開期間內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之「報稅密碼」,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尚不適用網路申報,仍須以人工或媒體申報。
  該局呼籲,網路申報提供全天候24小時無休服務,不受時空限制,以網路代替馬路,免除往返國稅局申報之苦,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