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投資港澳
港澳投資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本辦法所稱之投資如下:
    持有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
    在香港或澳門設立獨資、合夥事業或分公司
    對前二項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之貸款。但不包跨金融機構對事業之貸款。主管機關得限制其對股本投資之比例。

其投資及出資種類如下:
    外匯
    機械設備
    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或其它智慧財產權
    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它收益
    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它收益
    有價證卷

主管機關得不允許或備查如:
    影響國家安全
    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
    違反國際條約、協定之義務
    侵害智慧財產權
    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者
    破壞國家形象